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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后我意外把总裁掰弯了 第90节(2 / 2)

温锦华拧紧了眉梢:“你晕了头了!”

洪婉张了张嘴,她清醒过来看见了周围人的目光,这才意识到她说出了太多不该说的话。

温少言有些遗憾地看向余孟阳,余孟阳笑着摇头,这遭本来就已经是意外之喜了。

余孟阳对着站在洪婉身边的两个人微微颔首。

二人心领神会。

意识到自己说错话的洪婉坐如针毡,她拢了拢发梢,干笑了一声:“我可能是没休息好,我先回房间……”

站在她身侧的两个人伸手拦住了她的去路。

洪婉刚要发飙,其中一个人就已经掏出了证件,怼到了洪婉的面前。

“公安局经侦支队。洪婉,你涉嫌对天使之家公益基金会慈善款项职务侵占以及对于易楚琼的故意杀人罪,对你进行逮捕。”说到这里,说话的警察顿了一下,“还有对于你刚刚交代的拐卖儿童的事实,跟我们走一趟吧。”

“我不……”

“这是拘留证,请在这里签字。”

“锦华!锦华!”洪婉慌张地看向温锦华,“你说话啊,你说话……”

而另一位警察掏出了另一张纸,转向床的方向:“温锦华,你同样涉嫌职务侵占罪,还有对于易楚琼的故意杀人罪,因身体原因,现对你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里签字。”

这一骤变让在场众人都是一惊,温思荀不敢置信地看向温少言:“你不是说……”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温少言淡淡地看了他一眼,“我想荀爷爷应该相信警方不会对外界披露案件细节。如果外界知晓……”温少言扫了众人一眼,“那无论今天公安介不介入,都不影响外界知晓。”

“职务侵占、拐卖儿童以及故意杀人,这些都是公诉案件。不是由一个人,或者是一个家族能左右的,哪怕你们不报案,我们知道了就会介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余孟阳恼了,这些人除了面子除了家族还知道点别的吗?他现在能够理解为什么易楚琼会感到绝望了,这样的环境任谁都会绝望。没有人站在她的角度,就像如今没有人考虑过温少言才是那个受害人,他的父亲买凶杀了他的母亲,换一个人恐怕此刻已经崩溃了。

“你们不能。”温锦华木然的签了字后突然间攥紧了通知书,“我要见我律师,这个案子已经超过20年追诉时效了。”

余孟阳蓦地笑了:“所以你在三年前就觉得自己逃脱了法律制裁了?”

“难怪……”温少言也恍然了,“难怪三年前你第一次主动去祭拜母亲,那不是祭拜吧?是不是觉得松了一口气?”

温锦华阖上了双眼,不去看温少言那双和易楚琼极其相似的双眸:“她已经折磨了我20年,已经够了。”

“对,对,已经过了20年了,你们不能再抓我了。”洪婉疯狂地摇着脑袋,恐怕在她此刻的心里,都没明白前两个罪名是怎么一回事,但是故意杀人,即便是法盲也知道这是什么样的罪名。

“即便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也有侦查的权利,你们要是觉得冤,可以留到法院上说。”余孟阳笑了一下,至于温少言早在三年前找到蛛丝马迹时就对这桩旧案进行报案,并且警方进行了立案和侦查的事就没有必要告知温锦华和洪婉了。

更何况,对于这个案子,按照规定,即便当初温少言没有立案,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核准继续追诉。

不过依照这两人现在的状态,审讯工作恐怕不会太艰难。

难点恐怕还是坐实当年□□的证据。

视频虽然是直接证据,但也不是不能作引申理解。

除了视频,他们还需要更直接的物证,足以让这两个人无法翻案的证据。

“忠伯,因为家父要被监视居住,家里不方便待客,送各位离开。”温少言起身,冲着众人笑了一下,“抱歉,招待不周。”

众人连连摆手根本不敢接温少言的礼,就连温思荀都没有作声,一行人鱼贯而出。

直到走到门口,众人看着疾驰而去将洪婉带走的警车,忍不住问温思荀该怎么办,洪婉不管就不管了,要不要使点力气把温锦华捞出来。

想起了刚刚的一幕又一幕,温思荀终究还是摇摇头:“是锦华自己做的糊涂事,谁都帮不了他,有因必有果。”叹息一声后转身走了,只留下一句,“我老了,这天下往后是年轻人的。”

至此,也真的如同温思荀所说的,他一改之前温家长老的做派,种种花写写字,鲜少出现在众人视线内。

只除了温少言和余孟阳结婚以及温少言正式接任温氏族长之位时。

看着那两个相偕的身影,温思荀终于释然,他当初的选择是对的。

温家看似是猛虎,却已经是重疾缠身。欲去沉疴,还需猛药,而温少言正是这个人选。

而余孟阳……

却中和了他的狠戾,刚柔相济,方可长久。

所有人都离开了,而空荡荡的温宅只剩下了温锦华和几个温少言聘请来的哑护工,还有那深夜总是不期而至的红衣身影,负责监视的警察掏了掏耳朵,只觉得莫名其妙:“怎么又开始惨叫了?这不什么都没有吗?”

作者有话说:

写完发现,这一章名字、内容和章节数非常般配了d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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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规定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意杀人罪其实是符合第(四)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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