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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米兰达警告(1 / 2)

第一百一十九章 米兰达警告

对这种罪犯,许芳芳也见过,他们之所以抵死不认,那是因为一旦承认就是杀人的重罪。

就算明知是垂死挣扎,那也是要挣扎的。

比如现在吧,洪倩明显已经慌张了,可还是不愿意承认,就是还有一丝的侥幸能够逃脱惩罚!

“我需要律师!赶快!来我的新家!”

洪倩打通电话,只说了一句话就挂断了,然后对着张子扬几人大声道:

“我已经找律师了,在律师到来之前,我有权保持沉默!”

说完,独自找了个沙发,坐的远远的,许芳芳还没见过来这一套的呢,一时愣住了。

张子扬却是点点头,欣赏的看了洪倩一眼,这人能说出这样一番话,那肯定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了,因为她说的有权保持沉默是法律发展史上鼎鼎大名的“米兰达警告”,这个名字听起来很陌生,可只要看过港片的,肯定都听过警察抓捕犯人时长长的一段念白: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聘请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所拥有的上述权利?”

这便是米兰达警告,就是警察在抓捕犯人时,必须说给犯人听,所维护的就是犯人的沉默权,也叫缄默权。

世界公认,缄默权是法治文明的里程碑,有了这个,法治才又上了一个台阶。

有了这个,就可以杜绝古代的很多审讯方式,比如诱供,刑讯逼供,让犯罪嫌疑人饥饿,疲累,反正就是各种不人道的方式去取得供词。

说白点,就是一个人,有权不去自证其罪!

这极大的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大量的避免了错案,冤案的发生。

古代动不动就屈打成招,就是缺乏法律依据,完全看县令的心意,县令觉得你有嫌疑,就打你三十大板,把你的屁股打的皮开肉绽,看你的招不招。

如果不招,要么认为你这样都不招,是清白的,要么认为还要再动大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完全得不到保证。

要知道,一个公民,无论有多大的嫌疑,只要没有被定罪,那就是无辜的,任何人都无权对一个无辜公民进行刑讯逼供。

我国的审讯室里,基本都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八个大字,好像并不看重嫌疑人的缄默权。

其实这是法律认识不足和政策延迟造成的,新修订的刑法明文规定,不允许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这便是在保证嫌疑人的缄默权。

只不过,我国警察不会在抓捕犯人的时候说出米兰达警告罢了。

其实,很多国家都不说的,因为各国规定各有不同,有的要求明示,有的则是默示。

所谓默示,就是我认为你应该知道,所以我就不告诉你了。

这个缄默权,看似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其实维护的是每一个人,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嫌疑人。

同时,这也让警察的工作更加透明,当然,也提高了难度。

好处是,极大的避免了冤案,错案的发生。

沉默……

许芳芳一时没了办法,洪倩的犯罪证据里,缺乏人证,就需要大量的物证,而现在的物证并不充分,即洪倩还有分辨的余地。

比如,房间里只有三个人的脚印,洪倩就可以分辨说,也许有人进来的时候把脚印处理了。

要把一个人定罪,就要把人挤在墙角里,无处可去才行。

只要有一处可腾挪,犯人是万万不愿认罪的。

“洪女士,你当然可以保持沉默,但是,我国判刑,可是会考虑罪犯认罪态度的,你真的要抵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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