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霈宥_272(2 / 2)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前往现场,很快在更衣室的浴室里找到躲起来的夏琚,将他逮捕。案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证人除柯咏梅外,还有同样在当天参加比赛的徐威,他提供的证词和柯咏梅的一致。

夏琚从四岁加入滨城花样滑冰俱乐部,和被害人成为队友。据徐威等队友提供的证词,夏琚在学习滑冰的过程中,得到过很多来自被害人的帮助。

夏琚由于家庭经济状况限制,曾多次拖欠训练费用,全为被害人垫付。由于两人同为柯咏梅的学生,在俱乐部中时常一起训练,相处时间很长。被害人在俱乐部和省队均有良好的人缘,对夏琚关心爱护。由此可以推论,在案发当时,被害人极有可能对夏琚没有防范意识。

夏琚的性格孤僻,不喜与人交往,对待他人态度冷漠,鲜少与其他队员交谈,大部分训练的时间和被害人在一起。即便如此,夏琚对待被害人的态度依然十分冷漠。“不爱说话,不笑,训练结束马上离开。”多位证人提供这样的证词。

发生这样的事故,是由多方因素造成的,直接原因是夏琚以冰刀为凶器,给被害人造成致命创伤。夏琚由单亲家庭抚养,母亲为娼,不知道亲生父亲是谁,缺少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花样滑冰是一项需要巨额投资的运动,夏琚的家庭条件难以供给他的学习,造成他在队友之中容易产生自卑、扭曲的心理,排斥来自他人的关怀,易怒、易妒。在一审当中,夏琚承认自己对被害人的羡慕和嫉妒,以及当天比赛未获奖项的愤怒。

因夏琚犯案时,未满十四周岁,法庭未判处其刑事处罚。由于新的证据未能推翻被害人为夏琚所谋杀之事实,希望合议庭能够维持原判。

两处致命伤……夏琚回想起来,好像的确是这样。不过他想起的不是当时自己做了什么,而是第一次出庭时,被要求指认的图片证据。他也不能肯定那两处致命伤到底是不是自己造成的,不过当时除了他,还能有谁呢?所谓的“激情杀人”,不就是连自己做了什么都不知道吗?

他看见现场的照片时,同样茫然。他记得陆济山的裤子是没穿好,露出臀部的,可照片上他的裤子穿好了。是什么时候穿的?在他害怕得把灯关上以后吗?或者在他不再动,夏琚抹黑爬进浴室,把自己洗了又洗以后?

反正,那回,夏琚在公诉人的一再询问下,指认了那张照片。

轮到辩方陈述时,夏琚听到了一些和当年不一样的内容:

根据警方在现场采集到的证据,柯咏梅在警方抵达前,在现场留下足迹。足迹主要分布在被害人的尸体周围,根据证词,证人是对被害人的生命体征进行检查和确认,所以造成尸体有被拖动过的痕迹。

但是,根据夏琚的口供,被害人被杀害前,曾对夏琚进行猥亵、性侵,在性侵过程中进行的反抗——包括用利器伤人,属于正当范围的范畴。由于徐威提供的新证词中,不能证明柯咏梅的行为仅仅为确认被害人的生命体征,辩方有理由认为柯咏梅对现场进行了破坏。控方所谓的“被害人没有防范意识”,极有可能是在性侵的过程中,难以进行防范。

案件发生后,经法医鉴定,夏琚的身上同样存在挫伤和勒伤。根据辩方最近追寻到的证据,当年法医仅在于皮肉表面的鉴定,未对夏琚身体隐私部位进行鉴定,这无疑导致辩方难以佐证被害人当时犯罪之事实。针对这一点,辩方寻找了两位新的证人,希望在稍后当庭认证其可能性。

控方提到的两处致命伤,均非即时致命的刀伤。现场的血泊主要集中在入门处,但冰刀落在室内更衣柜旁,说明被害人受伤后曾经移动过。根据警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及采集的足迹证据,可知柯咏梅仅在被害人周围活动过,被害人是自己移动至入门处的。也就是说,受到重创后,由于被害人自身采取的活动导致失血过多致死,这才是被害人的死亡原因。

辩方不认同一审中将当事人判处为“故意杀人罪”,当事人当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希望当庭给予改判。

梁成轩的陈述结束后,夏琚不禁困惑了。他看向其他人,发现陪审员同样露出迷茫的表情。

很快,控方戳破了这层困惑,提出既然辩方不能给出案发前被害人对当事人进行性侵的证据,一切属于猜测,不可作为改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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