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是从英文amnesty一词翻译过来的,翻阅英汉字典,大都将这个词译为「大赦」。在本港的法律大全内,没有特赦令amnesty这个字眼,它只存在附表后。
在1917年英国国会通过一项诰命,定明赋予与香港总督之各种权利。
其中第十五节列明:假如有任何人在香港犯下任何刑事罪行,港督有权代表英皇,颁令赦免。
也就是说,港督的特赦权力可以赦免任何已经定罪的犯人,或者未经定罪的疑犯。
过去港督也会对某些特定的案件和犯人,在行政局或律政司建议下,颁布特赦。
但像这一次大规模的特赦范围对象,不说绝无仅有,而是在十年前的暴動事件。
港督同时又在声明中称,对于廉政公署在进行调查所采取的方式和程序,有人感到关注。
而这些方式和程序会被指称为不适当及不合法的,为此成立两个特别委员会监督。
一个由高登爵士担任委员会主席,负责监督有关处理市民对警务人员投诉。
另一个简悦强爵士担任委员会,负责监督廉政公署处理对其属员的投诉。
对于港督发然颁发的特赦令,很多人都感到意外,议论纷纭,各方反应不一。
普通人都认为港督此项决定,有助于平定警务人员不安情绪,对社会有利,是明智之举。
但是,也有不少人士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创下了「集体威胁」的不良先例。
而且港督的特赦令,颁布在员佐级警务人员连串行动之后,令人有欺善怕恶的错觉。
只不过港督的这道特赦令,有人欢喜有人愁。
从特赦条件上分析,就知道它并非是一时仓促完成,而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的。
从效果来看,明显是有分化作用。
大部分参与行动的警员,是担心被廉记翻旧账,东窗事发,最后接受法律制裁。
既然现在总督特赦既往不咎,那么他们现在已经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自然不想闹事了。
那些已经被调查和定罪的人,自然是被排除在特赦之外,他们显然是不甘心的。
但是他们只是一小撮人,无法再继续裹挟大部分人共同进退,以此要挟威逼。
但不管怎么说,随着总督府发出的一纸声明,事件已经开始有了重大转折。
笼罩在头上的密云,慢慢散开。
“嘶,轻点,别那么用力。”
“哼,谁让你乱动了。”
.......
此刻在卢东杰的房间里,传出了一段让人浮想联翩的对话,听到都脸红。
赵娅之像个贤淑妻子那样尽责,帮她的男人挑选合适的行头,而且乐此不疲。
卢东杰也只能乖乖接受她的摆布,像个木偶娃娃,身上衣服换完一件又一件。
他微微苦着脸,讨好地看着她,“我又不是给人家做老衬,不用那么麻烦了。”
赵娅之白他一眼,“不行,一定要我满意为止,你有意见?”
卢东杰只有无条件服从了,谁让昨晚他犯下了「你身上有她的香味」的罪名。
早上九点,他终于可以出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