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牧缓缓说道:“而且,当时的视频你也看了,这狗在追逐我们院的老人。”
“我们院的这名老人,已经78岁了,年老体衰,处于弱势地位。”
“而你的狗不管有没有攻击意向,但在常人眼中,不熟的狗跑过来就是来咬人的,我们院的老人打死它也无可厚非。”
“这属于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时,采取的正当防卫。”
“或者说,紧急避险。”
分析完了程楚潇的违法行为之后。
他又就老张的行为进行了分析。
因自身安全遭遇了非法侵害,而采取了自卫行动,都可以称之为正当防卫。
而紧急避险……
又称紧急避难,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点是人身、财产安全收到侵害的时候,采取的损失另一方权益的方式。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
客观上,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保护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这种行为最终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因此。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
就比如说,在即将饿死的情况下,见到任何牢底坐穿兽,都可以将其击杀来填饱肚子。
熊猫、金丝猴、扬子鳄……
想吃就吃。
因为它保全的是一条人命,而区区动物的命远远比不上人的价值。
又或者,博物馆管理员遇到有人行窃,被匕首架在脖子上威胁。
不得已将国宝交给歹徒。
同样算是紧急避险,而不应当将其当作歹徒的共犯。
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不应当视作违法,更不应当视作犯罪。
当然。
这条法条又涉及了另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上两个例子都是以人和物品,人和动物之间的价值作比较。
但……
若是一列火车在奔驰,却发现前面铁轨断裂了。
恰好可以换道到另一条铁轨。
可是另一条铁轨上有一个小孩正在捡石头。
这个时候……
牺牲一个人来拯救更多的人,就明显产生了逻辑悖论。
理论上来说。
一列火车所有人的生命,显然是高于一个人的。
但生命不能如此比较,这将导致人性尊严的亵渎。
所以。
他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作紧急避险的。
操作者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而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都不用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我方行为合情合理合法,不存在任何过错,狗的死亡完全是你自作自受,我们没有理由给予你赔偿。”
最后。
秦牧看着程楚潇,再次重申了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