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判例法体系。
以司法解释来当作判罚依据。
“咦?找到了。”
两个小时后。
秦牧翻阅了大量司法解释,终于在八年前,最高院出台的一起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找到了一条依据。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看着这条法律解释。
秦牧的目光闪烁了几下,总算露出了一丝喜色。
第三百二十六章 啥时候实习律师这么猛了?
这条司法解释……
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出台的,可以在破例的情况下予以追责。
但要求同样十分苛刻。
需要满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残疾这三类情况。
并且情节十分恶劣。
还要经过最高院的核准,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显然。
这个案件中的五个女生,完全不满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对于未成年人来说……
轻伤是无法构成立案的,唯有重伤才行。
而孙洛灵经过了相关机构鉴定验伤,确定只有轻伤,所以警方才不会予以立案介入。
但……
“还有第三种情况,致人残疾的。”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
目光凝聚在了“致人残疾”这四个字上。
实际上。
残疾并非大众认知上的身体残疾。
残疾在法律意义上,包含面极广,包括病损和残障。
若是按照残疾的性质、程度和影响,残疾还分为分为病损、残疾和残障。
残损指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身体结构、外形、器官或系统生理功能以及心理功能的异常,干扰了个人正常生活活动,对日常生活、工作的速度、效率、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但实际操作能独立完成。
是器官或系统水平的功能障碍。
残疾指按正常方式进行的日常独立生活活动和工作能力受限或丧失,是个体或整体水平的障碍。
残障指残疾者社会活动、交往、适应能力的障碍,包括工作、学习、社交等,个人在社会上不能独立,是社会水平的障碍。
通常我们认知中的残疾,大部分指的是残损。
比如说瞎子、聋子、哑巴之类的。
而残疾按照类别划分,可以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孙洛灵的情况……
并不符合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但却有可能和精神残疾挂钩!
因为……
秦牧从青岚的口中,得知了孙洛灵的精神状态有些不对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