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章 论青苗法(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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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专家们一番偷换概念支支吾吾,让大家在印象里,将宋代民间农业借贷,利息从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换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后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续费的概念,让大家以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还有就是,北宋借贷乃是普遍现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着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贷,也是普遍现象?

其实文献资料就摆在那里,之所以被骗了这么多年,以前怪信息不畅,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动学习研究,也算是活该。

商品经济发展到宋代,其实民间借贷已经非常普遍。

宋人笔记中提到过,“大贾之室,捻散金钱,以逐十一之息,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则其居必卜于市区。”

就是说进行货币兑换,短期借贷,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润一倍。

关于农业借贷,也有很多规定,太宗朝就有规定:“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违者没入之。”

“有取富人家谷麦贷息不得输倍,未输税不得先偿私负,违者加罪。”

“民负息钱,无得逼取庄土,牛畜以偿。”

一直发展到“诸路州县约束人户,放贷米谷,只备本色交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当然最后这条是南宋才明文规定。

自唐井田制崩溃之后,“县官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昌盛。

所谓“今之农者,举非天子之农,而富人之农也。”“巨室者,一乡之望也,齐民之所依赖者也。”

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民,乐衷于在土地兼并的同时,也热爱从事放贷活动,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

宋人袁采对借贷的利润有个大略的判断:“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

这里将土地投资年回报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将典质运营的回报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见将资金用于放贷的收益比投资土地高出许多。

凡事都有两面性,到了宋代,已经发展到“乡间无典肆,民必无以春耕;城市无典肆,命案即将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从“官不为理”,发展到了“官为理索”,政府还要帮富人管理贷款回收。

其结果就是官商勾结。

该不该治理,当然该治理。

土地兼并的案例里,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有法律规定乡村欠款不能夺土地耕牛作为赔偿。

虽然执行肯定不到位,但是那是监督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欠逋,农人欠朝廷的每年应纳的赋税,那才绝对是一大帮凶。

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并没有减少农人多少负担,因此也就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虽然能够替国家充实国库,但是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反而会导致兼并加剧,农人负担更重,生产效率降低,社会矛盾激化,反对声音过大等诸多问题。

如果这么干值得那也好说,可问题是,真的值得吗?

在苏油这个有着后世金融观念的人眼中,这么干相当不值得。

后世所有人都知道,金融行业的一大作用,就是吸纳闲散资金,将储蓄和收入变为资本,形成贷款投放到社会生产当中去。

富人是天下最有钱的团体,他们的钱加起来,比内库加国库还要多出无数倍,这部分的钱财不去想办法掏出来加以利用,反而堵死他们的投资渠道,将国家用于粮食储备和粮价调控的常平仓、广惠仓做本拿去投资,还有比这更加拙劣的理财之道吗?

只要是金融行业出来的人都知道,贷款是有风险的!贷款风控是每家银行的生存之本!

几乎所有银行,都是吸金巨兽,但是可以说几乎每一家银行的倒闭,都跟风险控制有关!

而最大的风险,就来自不良贷款!

国家来坐这个庄,出了风险怎么办?唯一的解决之道,在后世有一个非常贴切的形容——割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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